万源市慈善会印章管理规定

发布时间:2025-06-09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万源市慈善会(以下简称“慈善会”)各类印章的管理和使用,保障印章的合法性、严肃性、安全性,根据《国务院关于国家行政机关和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印章管理的规定》等有关规章制度,结合总会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章 印章的刻制、启用和销毁

第二条  印章的刻制

(一)总会的印章包括慈善会名称章、钢印、法人代表签名章、办公室章、人事专用章、财务专用章、发票专用章等,由办公室办理刻制手续。

(二)各分支机构刻制印章,由分支机构提出刻制印章书面申请,并附上批准成立(变更)公文,经秘书处审批,由分支机构自行办理刻制手续。刻制后,需报慈善会备案。

第三条 印章的启用

新印章刻好后,由秘书处验印登记并下文后方能启用。启用印章通知应附印模,并立卷归档。

第四条 印章的废止

(一)因印章内容变动的,自总会下文之日起,原印章自行停止使用,由秘书处办公室封存。

(二)因印章损坏而更换新印章的,需到秘书处预留旧印模,再到公安局办理刻印手续,原印章交由公安局封存或销毁。新印章刻好后,由秘书处下文启用新印章,停止使用原印章。

(三)印章遗失、被抢、被盗的,除报上级主管部门外,还应向备案或批准刻制的公安机关报告,并采取公告形式声明作废后,按照规定重新办理备案或刻印手续。

 

第三章 印章的使用

第五条 慈善会印章的使用范围

(一)以万源市慈善会名义发出的各类公文、文书、报表等;

(二)以万源市慈善会会名义签订协议、合同、意向书等;

(三)以万源市慈善会会名义颁发的各种证件、证书、聘书等;

(四)以万源市慈善会会名义对外开具的各种证明;

(五)其他。

第六条 分支机构印章的使用范围

分支机构印章只用于以分支机构名义联络日常工作事务,不代表万源市慈善会对外用章。凡对上、对外行文、发函、签约的,必须加盖总会公章。

第七条 印章使用需按照慈善会办文办事流程,经相关领导签发后使用。

 

第四章 印章的管理

第八条 慈善会授权办秘书处办公室指定专人管理和使用总会名称章、钢印、法人代表签名章、办公厅章、人事专用章;授权财务部管理使用财务专用章、发票专用章;授权分支机构管理使用分支机构印章。

第九条 用印时必须在用印登记薄上登记。登记内容和用印文件上的内容必须一致。

第十条 印章管理人必须坚持原则,严格用印手续。用印前要核实签发人姓名、用印内容与落款。盖印位置要恰当,印记要端正清晰。要做好印章使用的登记存档工作。

第十一条 印章管理人必须妥善保管印章,如有遗失,必须立即向慈善会领导报告。

第十二条 印章存放地点要求安全保险,严禁携带印章离开用印办公地点。确因工作需要将印章带出使用的,应事先填写申请,载明事项,经会领导批准后由两人以上共同携带使用。

第十三条 严禁在空白纸、空白信笺、空白介绍信或未填写主要内容的合同、证明等材料商使用印章。

 

第五章 责任追究

第十四条  未按本办法刻制、管理、使用印章等的,按情节轻重,追究当事人和相关人员的责任,因故意或过错给总会造成损失的,要赔偿总会损失。有违法犯罪行为的,由司法机关进行处理。

 

第六章 附则

第十五条  本办法自2025年2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