万源市慈善会采购管理制度
发布时间:2025-06-09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万源市慈善会采购管理,规范物资、服务、工程采购行为,完善和规范采购程序,降低采购成本,提高慈善财产使用效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慈善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等相关规定,结合本慈善会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指采购,是指以签订采购合同方式有偿取得货物、服务和工程的行为,包括购买、租赁、委托、雇佣等。万源市慈善会执行公益项目及本会、专项基金日常运行所涉及的物资、服务、工程采购,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物资、服务、工程采购应符合本会章程及宗旨,严格遵守预算管理、厉行节约的原则,确保采购过程公平、公正、公开。
第四条 采购时严格坚持年度慈善活动支出不得低于上年总收入的70%;年度管理费用不得高于当年总支出的13%。
第五条 参照“三重一大”程序,即:重大事项决策、重大项目投资决策、重要人事变动、大额资金使用及拨付,必须经集体讨论决策后规范执行。
第二章 采购项目及分类
第六条 万源市慈善会运行及开展活动所需的采购业务,包括货物类、服务类、工程类。采购内容主要涉及以下方面:
(一)货物类采购:指各种形态和种类的物品。包括物资、设备仪器、产品、用品、材料、燃料、图书和教材,以及固定资产和有价值的但未列入固定资产的财产等。
(二)服务类采购:指除货物和工程以外的其他采购活动。包括但不限于会议承办、视频制作、信息咨询、宣传培训,以及与信息系统有关的维护以及开发建设等。
(三)工程类采购:指各类建筑物和构筑物的新建、改建、扩建、装修、拆除、修缮、安装等。
第三章 采购方式
第七条 万源市慈善会进行采购活动包括如下方式:公开招标、邀请招标、竞争性谈判、单一来源采购、询价、比选、直接采购。采购活动可委托第三方招标代理机构或万源市慈善会自行组织。
第八条 万源市慈善会成立采购工作小组,必要时或涉及专业领域的,可邀请相关方面专家或技术人员参与。公开招标、邀请招标、竞争性谈判、单一来源采购时,应先行提出采购申请,申请内容应包括:采购货物(服务/工程)名称、型号(技术指标)、采购数量、预算金额、验收要求(后续服务)等。根据采购限额由理事会、会长办公会、常务理事会、秘书长办公会研究后,并形成会议纪要,按照审批程序上报副秘书长、秘书长、常务副会长或会长审议后进行。
第四章 名词释义
第九条 公开招标,是指采购人依法以招标公告的方式邀请非特定的供应商参加投标的采购方式。一般公告发布在四川政府采购网或中国政府采购网等权威网站。
第十条 邀请招标,是指采购人依法从符合相应资格条件的供应商中随机抽取3家以上供应商,并以投标邀请书的方式邀请其参加投标的采购方式。
适用范围:具有特殊性,只能从有限范围的供应商处采购。
第十一条 竞争性谈判,是指谈判小组与符合资格条件的供应商就采购货物、服务、工程事宜进行谈判,供应商按照谈判文件的要求提交响应文件和最后报价,采购人从谈判小组提出的成交候选人中确定成交供应商的采购方式。
适用范围:(一)招标后没有供应商投标或没有合格标的,或者重新招标未能成立的;
(二)技术复杂或者性质特殊,不能确定详细规格或者具体要求的;
(三)非采购人所能预见的原因或非采购人拖延造成采用招标所需时间不能满足用户紧急需要的;
(四)因艺术品采购、专利、专有技术或者服务的时间、数量事先不能确定等原因不能事先计算出价格总额的。
第十二条 单一性来源,是指采购人从某一特定供应商处采购货物、工程和服务的采购方式。
适用范围:(一)因需要委托特定领域具有领先地位的机构、自然人提供服务的;
(二)技术复杂或者性质特殊,必须采用不可替代的专利、专有技术,或专业性极强的专有设备采购的;
(三)只能从唯一供应商处采购才能满足要求的;
(四)如遇自然灾害、事故灾难和公共卫生事件等突发事件需要紧急采购的,或紧急情况不能从其他供应商处采购的;
(五)必须保证原有采购项目一致性或者服务配套的要求,需要继续从原供应商处添购,且添购资金总额不超过原合同采购金额10%的;
(六)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的其他特殊情形。
第十三条 询价,是指询价小组向符合资格条件的供应商发出采购货物询价通知书或询价公告,要求供应商一次报出不得更改的价格,采购人从询价小组提出的成交候选人中确定成交供应商的采购方式。
适用范围:采购的货物规格、标准统一、现货货源充足且价格变化幅度小的采购项目。
第十四条 比选,指采购人通过发布采购信息,从多个候选供应商或承包商中,通过一定的评选原则(综合评分或单一报价),选择出最终供应商的采购方式。
第五章 采购限额标准及要求
第十五条 万源市慈善会采购单项或批量金额一次性达到400万元(含)以上的,原则上应采用公开招标方式进行。提出采购申请,报理事会研究通过后,逐级报会长审批签字后实施。特殊情形可经会长办公会研究采用其他采购方式。
不得将应当以公开招标方式采购的货物或者服务化整为零或者以其他任何方式规避公开招标采购。
第十六条 万源市慈善会采购单项或批量金额达到100万元(含)以上、400万元(不含)以下的可采用公开招标、邀请招标、竞争性谈判、询价(仅限货物类)方式采购。提出采购申请,报会长办公会研究通过后,逐级报常务副会长审批签字后实施。
第十七条 万源市慈善会采购金额达到10万元(含)以上、100万元(不含)以下的采用邀请招标、竞争性谈判、询价(仅限货物类)方式采购。提出采购申请,报常务理事会研究通过后,逐级报常务副会长审批签字后实施。
第十八条 万源市慈善会采购金额在1万元(含)以上、10 万元(不含)以下的,可采用询价(仅限货物类)、比选、竞争性谈判方式进行。提出采购申请,报常务理事会研究通过后,逐级报秘书长审批签字后实施。
第十九条 万源市慈善会采购金额在1万元(不含)以下的,经秘书长办公会研究后,逐级报秘书长审批签字后,可在公开市场择优直接采购,需附京东、淘宝等网购平台价格佐证。相关价格说明由慈善会办公室审核后备案。
第二十条 符合本制度第十二条情形之一的,可以采用单一来源方式采购。
第六章 采购实施要求
第二十一条 根据采购限额标准,包括不限于:确定采购需求、采购预算编制、采购申请提交、会议研究决定、组织采购活动、履约验收、监督检查等方式实施。
第二十二条 应当对采购标的的市场技术或者服务水平、供应、价格等情况进行市场调查,根据调查情况、资产配置标准等科学、合理地确定采购需求,进行价格测算。
第二十三条 采购工作小组由3人以上单数组成,万源市慈善会工作人员不得以评审专家身份参加采购项目评审。采购代理机构人员不得参加本机构代理的采购项目评审。
第二十四条 委托第三方招标代理机构进行公开招标、邀请招标、竞争性谈判、单一来源采购、询价、比选的,经办人员、专项基金会应全过程参与、监管。
第二十五条 原则上30万元以上采购项目应由招标代理机构组织实施。其他金额采购项目可由慈善会自行采购。
第二十六条 采购工作小组在采购活动过程中应当履行下列职责:
(一)确认或者制定谈判、比选文件、询价通知书;
(二)从符合相应资格条件的供应商名单中确定不少于3家的供应商参加竞争;
(三)审查供应商的响应文件并作出评价;
(四)要求供应商解释或者澄清其响应文件;
(五)编写评审结论或评审报告;
(六)告知在评审过程中发现的供应商的违法违规行为。
第二十七条 招标公告、谈判文件、询价通知书等文书不得要求或者标明供应商名称或者特定货物的品牌,不得含有指向特定供应商的技术、服务等条件,不得将投标人的注册资本、资产总额、营业收入、从业人员、利润、纳税额等规模条件作为资格要求或者评审因素。
第二十八条 招标公告、谈判文件、询价通知书应当根据实际包括供应商资格条件、采购方式、采购预算、采购需求、采购程序、报价要求、响应文件编制要求、技术、服务要求、提交响应文件截止时间及地点、保证金交纳数额和形式、评定成交的标准等。
第二十九条 公开招标、邀请招标、竞争性谈判、询价、比选、单一性来源应当通过发布公告的方式邀请不少于3家符合相应资格条件的供应商参与竞争。原则上20万元以下的采购项目可以采取政府采购评审专家和万源市慈善会书面推荐的方式选取供应商,但万源市慈善会书面推荐名额不得超过三分之一。
第三十条 应当在成交供应商确定后2个工作日内,在媒体上公告成交结果,同时向成交供应商发出成交通知书,成交结果公告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项目名称和项目编号;
(二)成交供应商名称、地址和成交金额;
(三)主要成交标的的名称、规格型号、数量、单价、服务要求;
(四)采购工作小组成员名单及单一来源采购人员名单。
(五)采购代理机构采购的应写明代理机构名称、地址和联系方式;
采用书面推荐供应商参加采购活动的,还应当公告万源市慈善会和评审专家的推荐意见。
第三十一条 应当在成交通知书发出之日起30日内,按照采购文件确定的合同文本以及采购标的、规格型号、采购金额、采购数量、技术和服务要求等事项签订采购合同。
第三十二条 应当按照采购合同规定的技术、服务等要求组织对供应商履约的验收,并出具验收书。验收书应当包括每一项技术、服务等要求的履约情况。大型或者复杂的项目,应当邀请国家认可的质量检测机构或专业技术人员参加验收。验收方成员应当在验收书上签字,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第三十三条 竞争性谈判采购方式,应当从质量和服务均能满足采购文件实质性响应要求的供应商中,通过不少于两次报价后,按照最后报价由低到高的顺序提出3名以上成交候选人,并编写评审报告,确定最终中选供应商。
第三十四条 询价采购方式,需三家以上供应商提供不得更改的一次性报价单(报价单须有联系人、联系电话、营业执照等相关信息并加盖公章),在权衡质量、价格、交货时间、售后服务、资信等因素的基础上进行综合评估,择优确定最终供应商。
第三十五条 单一性来源采购方式,需提供采用单一来源采购方式的原因及相关说明、专业人员对相关供应商因专利、专有技术等原因具有唯一性的具体论证意见,以及专业人员的姓名、工作单位和职称等佐证资料,通过与供应商商定合理的成交价格并保证采购项目质量。
第三十六条 比选采购方式,选择至少三家供应商,在报价的基础上进行综合比选,择优确定供应商。
第三十七条 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终止采购活动,发布项目终止公告并说明原因,重新开展采购活动:
(一)因情况变化,不再符合规定的采购方式适用情形的;
(二)出现影响采购公正的违法、违规行为的;
(三)报价超过采购预算的;
(四)采购过程中符合竞争要求的供应商或者报价未超过采购预算的供应商不足3家的。
第七章 关联关系
第三十八条 关联关系,是指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与其直接或者间接控制的企业之间的关系,以及可能导致公司利益转移的其他关系。但是,国家控股的企业之间不应因为同受国家控股而具有关联关系。
第三十九条 关联方主要包括:控股股东;其他股东;控股股东以及其他股东控制或参股的企业;对控股股东及主要股东有实质影响的法人或自然人;发行人参与的合营企业;发行人参与的联营企业;主要投资个人、关键管理人员、核心技术人员或与上述关系密切的人士控制的其他企业;其他对发行人有实质影响的法人或自然人。
第四十条 如企业与其他企业、组织或个人具有下列之一关系,则不得同时参与竞争:
(一)法定代表人为同一人的两个及两个以上法人,母公司、全资子公司及其控股公司;
(二)主要股东之间存在相互控制或受同一实际控制人控制的关联法人;
(三)与选人单位存在利害关系可能影响公开竞争公正性的法人、其他组织或者个人;
(四)单位负责人为同一人,或者存在控股、管理关系的不同单位;
(五)国家法律法规所规定的其他情况。
第八章 选择供应商、第三方招标代理机构的要求
第四十一条 供应商应当具备履行采购合同的能力,包括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能力、履行合同所必需的设备和专业技术能力等。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对供应商从事特定经营活动有资质、资格规定的,供应商应当具备相应条件。
第四十二条 委托第三方招标代理机构代理进行招标事宜,应履行竞争程序选取招标代理机构,同时不得两年连续使用同一家机构。
第九章 应急慈善物资采购
第四十三条 涉及抢险救灾、紧急救助等应急慈善物资采购,由采购工作小组确定采购方式,经会长或常务理事长授权批准后可直接采购,应确保采购价格的公开、透明,符合公允价格。采购完成后10个工作日内应完善相关手续。
第十章 采购活动的监督与要求
第四十四条 采购活动完成后,要做好执行和监督工作,保证采购项目的有效实施,同时妥善保管每项采购活动的采购文件。采购文件根据实际包括采购活动记录、采购预算、谈判文件、询价通知书、响应文件、推荐供应商的意见、评审报告、成交供应商确定文件、单一来源采购协商情况记录、合同文本、验收证明、质疑答复、投诉处理决定以及其他有关文件、资料。采购文件可以电子档案方式保存。
第四十五条 严禁程序倒置、严禁先采购后决议。所有采购项目,需集体商议。在实施过程中,严禁采购需求部门内部确定中标人选,严禁以任何方式向投标方或他人泄露应当保密的、与招标项目内容有关的信息和资料,严禁变相帮助投标人围标、串标,搞通谋投标,严禁利用工作和职务便利,徇私情谋私利等违法行为。对违反规定人员,视情节轻重和造成损失程度,予以警告、扣减工资和绩效,相应赔偿损失,直至解除劳动合同等处罚。
第十一章 附 则
第四十六条 本制度由万源市慈善会负责解释。
第四十七条 本制度自 年 月 日起施行。